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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381号原告侯某。被告李某甲。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下长子李子洋;××××年××月××日生下次子李某甲;××××年××月××日生下三子李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我被邻居殴打后被告不闻不问,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三个儿子均由被告抚养,我不出孩子抚养费,因为我没有给付能力。被告李某甲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经过充分了解才领取的结婚证,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很好。原告说我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经常实施家暴也不属实。邻居不仅殴打了她,还殴打了我。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元月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甲,××××年××月××日生育三子李某乙。2015年农历正月初五,原、被告因琐事与邻居产生矛盾并发生殴打,原告嫌被告关心不够,赌气带次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长达两年之久才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了三个男孩。共同生活期间因与邻居产生矛盾并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体谅,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侯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峰审 判 员  陈耀平代理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世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