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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盖恒燕、韩克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盖恒燕,韩克文,孙青松,赵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3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住所地博山区西冶街*号。代表人:丁修凯,行长。被告:盖恒燕。被告:韩克文。被告:孙青松。被告:赵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诉被告盖恒燕、韩克文、孙青松、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