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俊申请执行张克明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151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的(2007)望民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15年度应当给付的抚养费4,000元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望都县人民法院(2007)望民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建民审判员 张春龙审判员 赵永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