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郑德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83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德贵,男,1973年4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乌当区温泉路。2014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德贵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德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郑德贵在本市云岩区大营坡省二医对面公交车站,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盗得其上衣口袋内黑色诺基亚1050型直板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郑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郑德贵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郑德贵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物品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德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德贵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德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静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