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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杰与张雷、赵阶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张雷,赵阶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542号原告:刘杰,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雷,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赵阶军,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负责人:李晓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思思,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张雷、赵阶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张超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