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与孙克琴、朱国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孙克琴,朱国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李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元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克琴,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钱俊,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武,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何富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克琴、朱国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黄民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元伟,被上诉人孙克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钱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国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12时许,朱国武驾驶皖J256**号三轮汽车由程林木材加工厂驶入黄山区XXXX学校道路上时,与孙克琴驾驶的雅迪牌摩托车发生碰擦,造成孙克琴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国武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克琴负次要责任。孙克琴伤情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作出“三期”鉴定。朱国武驾驶的皖J256**号三轮汽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孙克琴在黄山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7天,支出医疗费36921.3元。朱国武已垫付孙克琴医疗费36617.3元,支付护理费1300元和其它费用4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朱国武驾驶皖J256**号三轮汽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朱国武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孙克琴在本起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朱国武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孙克琴支出医疗费为36921.3元,有医疗费票据证实,予以确认。后续治疗费7000元,有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予以确认。误工天数经鉴定为治疗休息180天,二次手术治疗休息30天,共计210天,予以确认。误工费标准双方同意按每月1500元计算,计10500元。护理天数,孙克琴提出住院27天和二次手术护理15天,出院后护理天数为63天,有病历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予以确认。住院护理费应按每天101.6元标准计算,出院后护理费应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计741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10元每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420元,营养费计算为750元。交通费320元,予以确认。孙克琴提出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按折中标准计算,因为孙克琴虽为农村户口,但2012年2月9日至2014年在黄山市黄山区林宏木竹制品厂工作,并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残疾赔偿金计算为31212元。孙克琴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表予以证实,对其该主张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孙克琴父亲孙天友1952年6月6日出生,生育一女孙克琴。张XX2008年2月15日出生,系孙克琴儿子。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10305元和10095元,共计20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孙克琴各项损失共计120770.5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孙克琴医疗费10000元、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849.2元。不足部分35921.3元,由朱国武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责任,赔偿孙克琴25144.9元。朱国武已垫付41917.3元,孙克琴在得到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后返还朱国武1677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平安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克琴84849.2元;二、朱国武赔偿孙克琴25144.9元,已垫付41917.3元,孙克琴在得到保险赔偿款后返还朱国武16772.4元。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2元,减半收取1141元,由朱国武负担800元,孙克琴负担341元;鉴定费2240元,由平安保险公司负担。平安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1月15日,孙克琴于2014年7月8日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应视为其治疗已终结且伤情恢复稳定,孙克琴在评定伤残之后再行要求后续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应当不予支持。法律规定误工费的赔偿不应当超过定残日前一天,故其误工费至多只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173天,原审按210天计,多判决误工费1850元,多判决护理费1524元,合计3374元。2.原审按15606元/年判决残疾赔偿金有误。孙克琴居住及工作均在农村地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3.孙克琴仅是十级伤残,并无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审判决抚养费有误。小孩抚养费的标准应为16285元/年,原审按16825元计算有误。原审多判决平安保险公司承担38790元。另原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2240元有误。请求:1.依法改判平安保险公司少承担38790元;2.一审鉴定费及二审诉讼费由孙克琴、朱国武承担。孙克琴答辩称:关于误工费,原审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的两次手术的治疗休息期210天计算是正确的。护理费也是综合考虑二次手术的情况。关于残疾赔偿金,孙克琴受伤前有固定工作,且在城镇居住,原审判决按折中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合理的。关于抚养费,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在原审时已提出,孙克琴有父亲和儿子要抚养,原审依据鉴定意见的伤残等级情况判决正确。抚养费按16825元计算系笔误。请求维持原判。朱国武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克琴损失的认定。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结合孙克琴的病历,原审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评定的治疗休息期及护理期确定误工天数及护理天数并无不当,平安保险公司要求对误工费及护理费予以核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孙克琴系农村户口,但在一审中其提交了劳动合同及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务工的事实,原审据此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平均数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应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孙克琴的残疾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抚养费。孙克琴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势必造成其劳动能力存在一定程度的丧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审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因孙克琴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孙克琴儿子张XX的扶养费标准应为16285元/年,原审计算有误,应予纠正。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调整为20076元,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也应核减为84525.2元。关于鉴定费。孙克琴支出的鉴定费系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原审判决鉴定费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鉴定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朱国武赔偿孙克琴25144.9元,已垫付41917.3元,孙克琴在得到保险赔偿后返还朱国武16772.4元;二、变更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克琴8452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怿审 判 员 戴东辉代理审判员 童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卫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