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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普执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峧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夏玲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峧头农村信用合作社,夏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普执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峧头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继杰,主任。被执行人夏玲燕。本院作出的(2001)普经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玲燕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佩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