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连众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雷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众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雷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大连众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雷钰。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众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众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大连众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彩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佳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