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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假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岩嫩贩卖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岩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假字第30号罪犯岩嫩,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孟连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了(2011)孟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岩嫩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17日,罪犯岩嫩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岩嫩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22日、2014年3月5日以(2013)普中刑执字第264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书共减刑2年零6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假字第30号假释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岩嫩予以假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岩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岩嫩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4月8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1)孟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2011年5月17日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至2015年3月31日,已执行4年零4个月,减刑2年零6个月,尚未执行1年零8个月。罪犯岩嫩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经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委托罪犯家庭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云南省孟连县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岩嫩假释后,家属接纳度高,监管条件较好,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生活基本有着落,愿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有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孟刑初字25号刑事判决,本院2013)普中刑执字第264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和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岩嫩的罪犯入监登记表、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罪犯岩嫩家庭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云南省孟连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和罪犯岩嫩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岩嫩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罚金人民币2000元,实际履行2000元。此事实有本院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岩嫩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也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罪犯岩嫩入狱前有吸毒史,所犯罪行为贩卖毒品、犯罪手段为零星贩毒、以贩养吸,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嫩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