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执罚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唐玉霞与柳河润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吕雅楠、陈超民间借贷纠纷复议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河润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吕雅楠,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通中执罚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柳河润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楠家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吕雅楠,女,柳河县人。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陈超,男,通化市人。申请复议人润楠家具、吕雅楠、陈超因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249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润楠家具、吕雅楠、陈超认为,一、罚款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申请人不存在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问题,陈超已经将其债务人诉讼至法院,且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只要法院判决后的执行回款,立即偿还欠款。二、听证会上申请人已将财产情况进行了申报,是法院没有给我们书面申报财产的机会。三、顶格处罚于事实和情节轻重不符。故请求依法撤销(2015)东执字第249号罚款决定书。经审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玉霞与被执行人润楠家具、吕雅楠、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润楠家具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唐玉霞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吕雅楠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润楠家具、吕雅楠、陈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表)、立案通知书、执行警告通知书。2015年5月7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执字第249号罚款决定,该决定认为“因被罚款人润楠家具、吕雅楠、陈超,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遂决定:对润楠家具罚款500000元,对吕雅楠罚款100000元,对陈超罚款100000元。另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的听证会上,陈超表示其在本院涉诉了一起案件,如果执行回来就给申请执行人唐玉霞。申请执行人唐玉霞对陈超的还款意见表示同意。本院认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没有给被执行人限定申报财产的期限,且2015年5月4日召开的听证会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还款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此可见,被执行人没有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故意。因此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249号罚款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