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马俊武与齐丽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武,齐丽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马俊武,男,194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齐丽萍,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案在审理原告马俊武与被告齐丽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俊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马俊武负担。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敬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