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马俊武与齐丽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武,齐丽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马俊武,男,194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齐丽萍,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案在审理原告马俊武与被告齐丽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俊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马俊武负担。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敬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