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银伟诉朱长森、林会敏、林利峰、朱佳航、朱佳俊、于永涛为被继续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伟,朱长森,林会敏,林利峰,朱佳航,朱佳俊,于永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910号原告:朱银伟,男,1979年7月10日生。被告:朱长森,男,汉族,系朱志涛之父。被告:林会敏,女,汉族,系朱志涛之母。被告:林利峰,女,汉族,系朱志涛之妻。被告:朱佳航,男,汉族,系朱志涛之子。法定代理人:林利峰,系朱佳航之母。被告:朱佳俊,男,系朱志涛之子。法定代理人:林利峰,系朱佳航之母。被告:于永涛,男,1975年2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伟诉被告朱长森、林会敏、林利峰、朱佳航、朱佳俊、于永涛为被继续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银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银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朱银伟负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