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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丰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邦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邦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73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丰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翁小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毅冰,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邦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丽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进,男。委托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丰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邦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策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裁定冻结邦策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邦策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邦策公司开设在中信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理由是已冻结的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名下银行存款总额已超过70万,无需另行冻结。经查,邦策公司提供一份2015年5月25日,中国银行上海市丁香路支行盖章确认的账户余额信息,显示邦策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截止2015年5月26日的账户余额为714,695.16元。本院认为,根据邦策公司提供的账户余额信息,其被查封金额已达到70万元,邦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邦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设在中信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