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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邱寒珍、王水良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寒珍,王水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盐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邱寒珍。委托代理人:王韵军,住海盐县于城镇鸳鸯村田漾里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9********,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王水良,住海盐县于城镇鸳鸯村田漾里8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丈夫。申请人邱寒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水良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患有脑神经萎缩疾病,于2000年1月20日从家中骑三轮车离家办事时失踪,其子王韵军于次日向海盐县公安局于城派出所报案,至今仍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申请人邱寒珍与被申请人王水良系夫妻关系。2000年1月20日,被申请人离家办事时失踪,其子王韵军于次日向海盐县公安局于城派出所报案,经该派出所调查,被申请人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水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水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水良自2000年1月20日离家后,至申请人邱寒珍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仍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水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