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雷金苏与李聪、杨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苏,李聪,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杨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反诉被告):雷金苏,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南午村镇东古头村人。委托代理人:张云亭,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聪,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长安西区**号楼*单元*楼。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贾秋云,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中,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军,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建设北大街康乐巷*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杨建芳,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彦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金苏诉被告李聪、杨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金苏的委托代理人张云亭、被告李聪、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贾秋云的委托代理人高广中、被告杨军的委托代理人杨建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彦君的委托代理人卢怀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金苏诉称:2015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李聪驾驶冀TB89**号小型客车,沿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都华庭”小区门前路段时与顺行左转弯的雷金苏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随后冀TB89**号小型客车又与由北向南往东左转弯的原告杨军驾驶的冀T0J6**号驾车相撞,致被告雷金苏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聪负事故主要责任、雷金苏负事故次要责任、杨军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雷金苏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6062.11元。被告李聪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及结果均无异议。我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867元。并反诉称该事故给我造成车辆损失费2500元、鉴定费200元要求原告雷金苏予以赔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杨军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结果及其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062.11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2、反诉原告李聪要求反诉被告雷金苏赔偿各项损失2700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围绕争议焦点原告雷金苏提供证据如下:1、冀州市医院收费收据3张、住院病案记录一份、用药明细一份,证实原告的伤情及花费情况。2、冀州市清宝办公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一份。证实护理人员工作及收入情况。3、第动车保修卡一张。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李聪提供证据如下:1、冀州市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实其车辆损失为2500元。2、鉴定费票据一张。费用200元。3、医疗费单据一张。证实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67.2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2认为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不予认可。被告李聪、杨军发表同保险公司相同的质证意见。原告雷金苏对被告李聪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称系单方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不予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费用应自行承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对证据1、3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有异议称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护理人与原告的关系也不能证实该单位正常运营,故此本院对该证据效力不予认可。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被告李聪提供证据1原告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该鉴定结论是系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根据原告车辆的实际损失所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被告虽对其鉴定提出了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此对证据1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原告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故此对该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李聪驾驶冀TB89**号小型客车,沿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都华庭”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雷金苏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随后冀TB89**号小型客车又与由北向南往东左转弯的原告杨军驾驶的冀T0J6**号驾车相撞,致被告雷金苏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聪负事故主要责任、雷金苏负事故次要责任、杨军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冀州市医院住院治疗6天,产生医疗费5129.31元。经冀州市物价局评定被告李聪的车辆损失为2500元。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062.11元;被告李聪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共计2700元。另查明,被告李聪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入有交强险一份;被告杨军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入有交强险一份。本院认为:原告雷金苏的损害系被告李聪的主要责任造成的,有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故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李聪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129.31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数额过高,结合原告住院天数6天乘以每天100元应为600元;原告要求护理费1800元数额过高,依据居民服务行业标准每天77.83元乘以住院天数6天应为466.98元;原告要求误工费10000元计算数额有误,依照原告的户口性质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每天37.44元依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按照30日予以计算应为112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667.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6元、误工费1022.1元、护理费424.95元,以上共计6660.7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6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元、误工费101.09元、护理费42.04元,以上共计658.76元.被告李聪已经支付原告雷金苏医疗费867.2元,被告雷金苏应予以返还;被告李聪反诉要求原告雷金苏赔偿车辆损失费2500元、鉴定费2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因李聪在反诉的过程中没有将杨军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在财险无责限额范围对其予以赔偿,故此本院认为李聪自愿放弃车辆损失100元;因原告雷金苏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此对于李聪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雷金苏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聪的损失予以赔偿,故此雷金苏首先应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剩余范围内对李聪的车辆损失承担534元;剩余车辆损失1866元、鉴定费200元共计2066元的30%即619.8元由雷金素予以赔偿以上共计雷金苏赔偿李聪各项损失共计1153.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雷金苏各项损失共计6660.73元;同期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雷金素各项损失共计658.76元;原告雷金苏再得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李聪垫付的医疗费867.2元,同时赔偿李聪各项损失共计1153.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聪负担、反诉费150元,由雷金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