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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与李小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李小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县新墙镇。法定代表人李革伟,该镇镇长。被告李小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小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熊 鄂人民陪审员 周 胄人民陪审员 敖众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碧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