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张杨某,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杨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建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