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执民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马忠和等、陈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和,赵晓艳,陈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马忠和,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申请执行人赵晓艳,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宿县。被执行人陈绪明,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作出的(2013)温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绪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绪明给付56200元案件款及743元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陈绪明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绪明价值56943元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亚库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