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破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被申请人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破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9号。负责人钮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海涛,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法定代表人武金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宜东,男,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宏贵,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溧水支行)以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中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行溧水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贸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中行溧水支行有权请求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