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与杜明礼、吴桂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杜明礼,吴桂军,杜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中西关。法定代表人曹刚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明礼,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吴桂军,干部。被执行人杜启军,干部。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与杜明礼、吴桂军、杜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明礼、吴桂军、杜启军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2)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