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台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喜良诉被告秦学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秦学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陈喜良,男,194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波,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住勉县贾旗路中段。负责人马汉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科,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学斌,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兴华,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良诉被告秦学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喜良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喜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