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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萬实墙体材料厂诉被告程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萬实墙体材料厂,程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萬实墙体材料厂被告程龙。委托代理人贾桂英。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萬实墙体材料厂诉被告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英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萬实墙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陈赠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龙委托代理人贾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8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红砖,现欠原告红砖款6.41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红砖款6.41万元。被告程龙辩称,被告买红砖时原告同意赊销,当时欠红砖款6.11万元,被告同意分期还红砖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8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红砖,2014年5月7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据三张。2014年5月7日的欠据内容为,买红砖200000块,现金结算单价每块0.18元;2014年7月25日前给付货款,单价每块0.195元,总货款3.9万元;2014年秋天给付货款,单价每块0.21元。2014年8月5日的欠据内容为,欠6000块红砖款,2014年11月20日之前给付货款,单价每块0.19元,以后给付货款,单价每块0.20元。2014年8月7日欠据内容为,欠110000块红砖款2.09万元。至今被告未能给付原告上述红砖款,根据原、被告约定,现被告应给付原告红砖款为200000块×0.21元/块+6000块×0.20元/块+2.09万元=4.2万元+1200+20900元=6.41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三张欠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红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红砖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原、被告之间达成的买卖红砖的约定履行给付红砖款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41万元红砖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龙给付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萬实墙体材料厂红砖款6.41万元,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英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