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与顾建才、田中美、郯城东南汽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顾建才,田中美,郯城县东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8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126号。法定代表人韩建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峰,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庆龙,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顾建才。被告田中美。被告郯城县东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马路5号。法定代表人孟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告顾建才、田中美、郯城县东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保全费XXX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