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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与顾建才、田中美、郯城东南汽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顾建才,田中美,郯城县东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8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126号。法定代表人韩建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峰,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庆龙,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顾建才。被告田中美。被告郯城县东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马路5号。法定代表人孟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告顾建才、田中美、郯城县东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保全费XXX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