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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行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苏新和与庞宪宝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和,庞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苏新和,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庞宪宝,男,汉族,1965年12月31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苏新和与被执行人庞宪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257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庞宪宝名下银行存款已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庞宪宝有100多万元债务在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目前无财产可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