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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彭汉华与冯广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汉华,冯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彭汉华。被执行人冯广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冯广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广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2,24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冯广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广智银行存款人民币12,327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