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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39号原告:姚爱武。被告: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被告: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2号新贸楼282室。法定代表人:CHEUNGKWOKWAH。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武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爱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爱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姚爱武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羽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