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邵秀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籍耘,邵秀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籍耘,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秀娟,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7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邵秀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秀娟银行存款八百二十六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张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