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四川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翔辉与何江涛、第三人达县南外爱车港湾汽车服务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翔辉,何江涛,达县南外爱车港湾汽车服务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四川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川区南外汉兴街城南世家B栋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明杰,系公司经理。原告涂翔辉,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8日,住成都市青羊区。两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宗达,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超,系公司职工。被告何江涛,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1日,住达川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杨丹,女,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吴沛祥,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达县南外爱车港湾汽车服务站,住所地:达川区南外美嘉阳光*号楼。负责人李红琼,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1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国辉,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5日,系李红琼之夫。原告四川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翔辉诉被告何江涛、第三人达县南外爱车港湾汽车服务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翔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翔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翔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魏文锋人民陪审员 潘传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