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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张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幼良与程志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幼良,程志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305号原告周幼良。委托代理人钱江,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幼良与被告程志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幼良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幼良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幼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7元,由原告周幼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杜鹏伟书 记 员 钱重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