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卞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703号原告卞某,;。委托代理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高向阳,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及委托代理人鲁浩,被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高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13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长期于澳门、连云港两地分居,被告喜好赌博,输赢达千万,双方为此发生剧烈争执,被告扬长而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互不联系,分居至今。在此期间,被告到原告工作单位逼迫原告,致使原告无奈辞职。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基本上不属实。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动机不纯,原告是以骗取被告财物为目的才与被告登记结婚的。原告曾偶尔在澳门赌场进行博彩行为,符合当地的法律,而且都是用自己的资金,也没有花原告的钱。导致双方纠纷起因是,原告除了继续以购买结婚用品为由索取钱财外,又坚决不同意举办婚礼,致双方发生剧烈争执,原告根本就没有和被告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思。被告在与原告交往及筹备婚姻期间,通过借贷等形式借款400余万元,购置房屋、钻戒、家具、电器等结婚用品。其中,根据原告的短信的指示汇款给唐某100万元、给付原告150多万元港币现金用于买房、出资75万多元购买了结婚钻戒。现这些物品仍然在原告处保管。如果原告把20万元彩礼、金器、钻戒返还给被告,被告同意离婚。其他的本案不予主张。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工商登记档案5份。证实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股权、收入3700多万元的事实。被告对工商登记档案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股权是被告个人的婚前财产,被告后来将股权转让给其与前妻生育的子女,符合法律规定,该财产与原告无关。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增值税发票7张。证实被告为筹备婚礼而购买的钻戒。并称该钻戒现在原告处。对此,原告称该增值税发票仅仅证明其购买过钻戒,并不能达到其所要证明的目的。钻戒不在原告手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13年初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长期于澳门、连云港两地分居。原告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同意把一根项链、一条手链返还给被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新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两地,疏于沟通和交流,致夫妻之间产生较大矛盾。2014年4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仍然没有改观。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分割转让股权所得的主张,由于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20万元彩礼的主张,由于原、被告结婚已近两年,且被告没有提供因其而致贫困的证据,对被告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结婚钻戒的主张,由于原告不承认钻戒在其手里,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钻戒在原告处,对此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卞某和被告周某离婚。二、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内,将一根金项链、一条金手链返还给被告。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12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应当承担部分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到支付其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