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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六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六初字第101号原告薛某某,女,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孙亚伟,男,偃师市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某,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毛莹莹人民陪审员 : 王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