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州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2)州法执字第6-3号湘西自治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山县农夫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振明等四人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县农夫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振明,唐柳明,文靖午,向邦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州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号工商银行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张来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波,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山县农夫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夫果业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镇湘鄂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唐振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振明,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贾市乡街上村*组**号。被执行人唐柳明,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居委会*组。被执行人文靖午,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民安镇城北路**号。被执行人向邦禹,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民安镇湘鄂路西侧。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2011)州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根据和解协议已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州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向忠莲执行员 邓 军执行员 田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