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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宝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宝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270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坚,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宝章。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封书琴、朱宝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0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宝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1100元,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1100元,余款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0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