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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姜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姜某,男,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崔某,女,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祖双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