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骆毛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839号原告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国旺。委托代理人赵庆周。委托代理人刘晓琴。被告骆毛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毛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骆毛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