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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廉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廉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主心律师。原告廉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现因原告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廉某负担。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