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继朗与林庚、李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继朗,林庚,李戊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61号原告李继朗,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庚,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李戊秀,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朗与被告林庚、李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李继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李戊秀价值7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戊秀所有的价值74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李继朗所有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少华代理审判员 赖成宗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