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彭某某,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委托代理人:杨康,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 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