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唐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唐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唐XX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建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