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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兴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友琼与王继华、项芬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友琼,王继华,项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徐友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王继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项芬,女,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在执行宝兴县人民法院(2012)宝兴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即徐友琼申请强制执行王继华、项芬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友琼因病去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2012)宝兴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樊 勇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苟伟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