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兴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友琼与王继华、项芬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友琼,王继华,项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徐友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王继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项芬,女,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在执行宝兴县人民法院(2012)宝兴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即徐友琼申请强制执行王继华、项芬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友琼因病去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2012)宝兴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樊 勇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苟伟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