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心北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心北,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济南白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心北,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云廷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学刚,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朱淑波,该局临港派出所民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白云医院(原市立三院鸭旺口分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姚增亮,院长。上诉人李心北诉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简称历城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2013年8月16日,历城公安局作出791号处罚决定,李心北在处罚决定书上的亲笔签名能够确认其已经收到了书面处罚决定,李心北称没有看处罚决定内容、历城公安局没有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李心北在收到处罚决定书超过三个月后提起诉讼且没有正当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李心北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极峰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