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商初字第0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三友食品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三友食品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刘汉涛,刘贵,韦昌民,吴彬,吴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初字第00051-2号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珠江东路北侧(珠江东路20号)。负责人肖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立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枣泗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汉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三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赵墩镇澎湖村。法定代表人韦昌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辉,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陈楼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许利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雪峰,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汉涛。被告刘贵。委托代理人刘汉涛,身份信息同上。被告韦昌民。委托代理人赵辉,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彬。委托代理人吴雪峰,身份信息同上。被告吴建国。委托代理人吴雪峰,身份信息同上。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诉被告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三友食品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刘汉涛、刘贵、韦昌民、吴彬、吴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涉及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类案件由邳州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杜 林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禹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