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杜秋霞与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秋霞,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秋霞,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继详,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代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洪玉,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杜秋霞与被上诉人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杜秋霞于2014年10月10日向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提供会计资料供其查阅、复制。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杜秋霞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认定案件事实,判处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王建霞审判员 朱军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