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海富萌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宝百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萌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宝百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上海富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M-65室。法定代表人王宗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屹然,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宝百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88号(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中心6楼625号)。法定代表人李继。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富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宝百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宝百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上海富萌商贸有限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