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商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扬州中润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西中久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中润医药有限公司,江西中久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商初字第00636号原告扬州中润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明杰。委托代理人吕锋成。被告江西中久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中润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久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中久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中润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中久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诉讼保全费2810元,合计6895元,由原告扬州中润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玉俊人民陪审员 胡安选人民陪审员 徐广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