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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李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李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5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代表人李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功田、张海宁(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男,生于1986年6月17日,汉族,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信用卡中心职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平阴县,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济南历城支行)因与被告李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3年7月19日济南市公安局做出济公立字(2013)0060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李超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本院于2013年7月27日依法做出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恢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济南历城支行诉称:被告李超于2009年9月27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大润发会员龙卡信用卡并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原告按照信用卡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期还款,截止到2013年1月19日,被告尚欠本金48368.92元、利息及滞纳金4638.89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368.92元、利息及滞纳金4638.89元(截至2013年1月19日),2013年1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产生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继续计算。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调查,本案中被告李超涉嫌信用卡诈骗,济南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海勇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百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