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郑某、金乡县爱琳特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郑某,某乙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黄某。被告郑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郑某、某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某、某乙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杨绵绵人民陪审员 张广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