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陈永兵与吴文国,翟泽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兵,吴文国,翟泽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陈永兵,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国,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翟泽湘,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兵诉被告吴文国、翟泽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2015龙)XX诉保第112号】担保,该公司保证对被告因财产保全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原告陈永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文国、翟泽湘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甘 晓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天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