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立虎、焦春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立虎,焦春山,侯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太星,该行赵寨子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侯立虎,农民。被执行人:焦春山,农民。被执行人:侯林学,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立虎、焦春山、侯林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高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侯立虎、焦春山、侯林学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或房产。经调查,三被执行人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11000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发现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可审判员 高文山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