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5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何晓慧与朱红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慧,朱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535-3号申请执行人何晓慧。被执行人朱红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晓慧与被执行人朱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红亮名下车辆已查封,未执行225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俊 更多数据: